【精神疾患者是否等於無法律上的「無行為能力人」?跟精神疾患者所簽署的契約是否有效?】
- 新佳 陳
- 2022年10月20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依據民法第75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
而「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的規定可以分為:
1. 受監護宣告者,民法第15條
2. 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民法第13條
但上述的分類並沒有將精神疾患者納入「無行為能力人」的範疇,而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
舉一個現實的例子,假設A跟B簽約,不久之後,B可以拿出一張精神疾病的診斷證明來跟A主張因為B是精神疾患者,所以AB簽署的契約是無效的?
首先,民法第75條後段規定:雖然不是「無行為能力人」,但他的意思表示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做的,那這個意思表示也一樣無效。
套用前述案例,如果B要主張跟A之間簽署的契約是無效的,那B要證明在跟A簽約的當下,B是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情形下,才有辦法讓法院認定先前的意思表示有無效的原因存在。
那如果B拿出他在醫院精神科的診斷證明,說他有精神病史,這樣的法院會採信B的講法嗎,認定意思表示無效嗎?
就此,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3653號判例[1]認為:有精神病史不等同於在簽約當下存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情形。換言之,除非能證明簽約當下是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情形,否則先前的契約還是有效的。
法律之所以會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保障交易安全與市場秩序。 試想如果有人想毀約時,只要拿著有精神疾患的診斷證明書,就可以讓先前成立的契約歸於無效的話,市場的交易秩序就會大受影響,間接影響經濟發展。
所以針對即便是精神病患,只要不是受有監護宣告的情形下,其所簽立的契約還是有效的;若要主張無效,則需要證明在簽約當時存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情形,才也辦法讓契約無效。
[1]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3653號判例:上訴人提出之證明書,雖證明被上訴人於五十四年間曾患有精神病症,但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於和解時,係無意識或有精神錯亂之情形,且被上訴人又未受禁治產之宣告,難認和解有無效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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