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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公司的錢可以用借的嗎?論公司法第9條之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前條規定是公司法於民國72年修法時所增列,目的在防止有名無實的空殼(人頭)公司設立,以致於讓不屑人士利用空殼(人頭)公司從事不法活動。所以規定公司對於設立時所應收的股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負擔刑事責任。


除上述目的外,亦有認為公司法第9條規定為資本三原則(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之體現,確保公司在存續期間,有確定的資本(產)存在,以保障交易安全。


所以回到我們一開始設定的標題「開公司的錢可以用借的嗎?」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公司設立時資金的來源為何,所以設立時的資本用「借的」,抑或是「自己」出資,都是可以的。

但是要注意一點,只要「錢」進去公司帳戶,這筆錢就是公司的資本,也就是外界評估公司信用的依據,除非是基於營運需要而動用(例如購買資產設備等),否則這「資本」是不能隨意的動用的,更別提是要「還」給別人了。


事實上,在公司成立後,公司與股東或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都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兩者在經濟上彼此獨立,公司的錢當然只能用在公司本身,如果拿公司的錢去還股東個人的債,這就會有掏空公司資本的問題,影響公司信用及交易安全,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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