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調解的意義與用途】
- 新佳 陳
- 2021年3月1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已更新:2022年8月7日
要跟對方調解嗎?
在訴訟實務,我們常會遇到,要不要跟對方進行調解的問題。
其實,「訴訟」跟「調解」都是解決問題的方式,各有優劣,沒有誰好誰壞之分,單純看是否適合而已。
一般來說,「訴訟」是把焦點放在過去與追究責任;
反之「調解」則是把焦點放在未來,更確切的說是把重點放在當下。
所以律師常常會告訴當事人,如果你追求的是絕對的對跟錯,即使賠上身家性命也要看到一紙有罪判決,那就請放棄「調解」這一個選項,交由法院依據法律來幫你主持公道。
相反的,如果覺得過去已成定局,無法改變,希望快點走出傷痛的陰霾,或許選擇用「調解」的方式來處理紛爭,可能會是相對快速且有效的選擇。 畢竟訴訟曠日廢時,未來如何更是難以掌握,把握當下,才是最關鍵的。
除此之外,「訴訟」的結果,往往不是兩造當事人可以控制的,法官怎麼下判決,很多時候都取決於證據跟法官的心證,這些都是既定事實,沒有彈性可言,更難以改變。 不過「調解」的結果、條件及細節等等都是當事人可以提出討論的,比起「訴訟」的結果,「調解」相對自由、彈性的多。
說了這麼多,調解也不是沒有缺點。 一般來說,在調解的過程中,兩造講求的是「退讓」與「交換」,也就是說,兩邊各取所需,追求自己覺得最重要的部份,然後視情況做退讓,透過折衝換取共識,而達成定紛止爭的目的。所以「退讓」就會變成調解過程中一個很重要,或者說一定會出現的要件。
說到底,若有一方堅持要拿到跟判決一樣的條件,這樣的調解結果跟判決無異,自然也就沒有調解的必要了。
總之,訴訟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視情況選擇不一樣的處理方式,或許更能夠達成自己的需求與目標。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