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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談談『貼心的』刑事保證金制度】

已更新:2022年8月7日

每當發生重大新聞案件,媒體報導犯罪嫌疑人繳交天價保證金獲釋[1]的消息,鄉民們通常都會附上『法院就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之類的言論,其實這樣根本誤解了『交保』這個制度,因為『它』其實是很溫暖而富有人性的。


源自於『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2],都不應背負犯罪者的罵名,即便在偵查或審判階段也應該等同視之。所以在自由刑判決確定前,犯罪嫌疑人理論上都應該是享有行動自由之一般公民,與你我無異。

所以在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前,即受羈押處分可以算是一種「例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當然應該審慎使用[3]


一般認為這種例外存在的目的是要確保未來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與判決確定後刑罰之執行,簡單說,就是怕被告面對重刑選擇逃亡,難以對社會大眾(公益)交代,所以暫時以羈押手段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然而交保(交付刑事保證金),就是提出金錢換取自由,以擔保未來刑事追訴與刑罰執行之順利,也就是說,只要順利跑完刑事程序,無論最後是有罪還是無罪,先前所交付的保證金,都會還給交保人(還會加計利息喔,有沒有很貼心);反之,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沒有順利的跑完刑事程序(例如很多名人都會做的『棄保潛逃』),這筆保證金就會被沒收(當然利息也沒有)。所以說,縱使罪證確鑿,在有罪判決確定前,法院仍有可能給你一個交保的機會,讓你先出去安排一下(或許是享受最後的自由),等判決確定後,再進去關。這樣說有沒有發現『交保』其實是很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制度呀。


由此可知,刑事保證金只是一種保全刑事追訴程序確實執行的一種制度,與被告有無犯罪並無實質關係可言。故對於交保一事,認為『法院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其實錯很大,因為法院根本還沒『判』下去,放他出來趴趴走的原因其實是『無罪推定原則』,所以下次要罵記得要罵『無罪推定原則』,而不是靠北法院。

[1]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01090040.aspx北市聯醫藥劑部主任涉貪士檢聲請羈押 [2] 即使是有罪判決確定後,也會有再審翻盤的可能 [3] 這也是為什麼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都會特別開庭調查,然後吵很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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