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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實企業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

高科技產業向來是台灣經濟主力,為確保產品的競爭力,除了加強自身的研發能力外,如何保護既有之營業秘密亦為企業確保其領先地位之關鍵。


近年來,科技產業界發生離職或現職員工盜取公司營業秘密之案例層出不窮,而最近又發生外商公司之台灣子公司高階主管涉嫌洩漏營業秘密之案例,是以如何利用現有法規與制度保護企業所有之營業秘密即為企業經營者所不可忽略之課題。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規定,所稱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經濟性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3要件始足當之。

而司法實務在判斷是否侵害/洩漏營業秘密之最主要的爭點(戰場)當屬企業是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其目的無非是要求企業建置相當之保護機制/制度,而受該機制/制度保護之營業秘密,才能被認為是對企業有價值之營業秘密,如此對於洩漏該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之人,始有科與刑罰之可能。


然而,如何的機制/制度才能被認為是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隨著營業秘密保護意識的抬頭,目前絕大部份的企業都會在員工到職或離職時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並對秘密之客體加以定義,藉此將員工個人於企業任職時所取得之資訊納入營業秘密法之保護。但如此做為僅能對員工個人產生嚇阻或叮嚀作用,蓋合理保密措施之本質在於客觀保密制度之建立,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

若簽署保密協議,但任何人均得輕易接觸該等資訊,縱有保密協議之簽署,亦難謂營業秘密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綜上所述,針對企業營業秘密之保護,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只是最基礎的"提醒",相關制度之建立與保全措施之落實,才是企業保護營業秘密最有效的防守布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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